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郭真君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精神损失的法律解释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0 10:56)    点击:181

  本文介绍了精神损失的法律解释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但是我们也因该注意到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该条的存在而导致大部分人身损害很难得到精神赔偿,“严重后果”也给法院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产生了具体个案中是否获赔以及赔偿数额的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 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解释》将以往分散在各种法规中的零散的、含义不明确的、不可操作的一些法条统一了起来,尤其是《解释》规定了精神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明确了哪些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那些是不能提出的。这使得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更明确、更具体、更具有了操作性。再也不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此地能受理,而在另一个地方却不予受理的情况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郭真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真君律师,郭真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郭真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3404926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郭真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郭真君律师主页,您是第3340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