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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0 10:59)    点击:230

  本文主要讲述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的规定,其次还介绍到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如产品责任主体等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 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立的归责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生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得出:

  (1)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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