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郭真君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拘役期间的待遇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18 14:50)    点击:71

拘役期间的待遇

  【 拘役】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除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外,还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作用。

  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期间有什么待遇呢?尽在下文:

  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犯罪分子在拘役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注意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政治时事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此外,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郭真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真君律师,郭真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郭真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3404926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郭真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郭真君律师主页,您是第32996位访客